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统一了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等级。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将预警分级由原来的四个等级调整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响应也调整为三个等级(Ⅲ级、Ⅱ级、Ⅰ级)。


《预案》规范了应急减排清单编制要求。明确了主要污染物在不同应急响应下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市占比的10%、20%、30%以上。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对其中涉及的31个行业明确了减排措施,并对其中15个重点行业进行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鼓励其他非重点行业差异化减排。


《预案》调整了部分成员单位及职责。对建立规范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预案》明确了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1月20日印发实施的《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7﹞107号)同时废止。


2020年2月13日


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市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2.4各地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警


3.3预警发布


3.4预警调整与解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应急响应措施


4.4应急联动


4.5应急信息报送与公开


4.6应急响应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通信保障


6.4经费保障


6.5纪律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地(包括各区县及黄山风景区、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下同)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广电台、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电信黄山分公司、移动黄山分公司、联通黄山市分公司、铁塔黄山市分公司、黄山机场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网络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推进油品升级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方案,督导做好各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督促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


市公安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组织制订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做好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和违规燃放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导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拆迁项目等减排措施;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拆迁扬尘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督促各区县城管(市容环卫)部门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扩大机械化清扫覆盖面,提高作业质量,减少人工清扫产生的二次扬尘;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整治措施;牵头做好渣土运输车辆污染管控;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广电台负责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做好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电信黄山分公司、移动黄山分公司、联通黄山市分公司、铁塔黄山市分公司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黄山机场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民航应急工作。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各地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Ⅰ级)预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500。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警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和内容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应急局通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平台向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


(2)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市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3.3.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省级预警发布后,我市如果在省级预警的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我市如果超过省级预警级别,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省级预警,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150的城市为预警扩展区。当我市被省级认定为预警扩展区时:省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我市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10%以上,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并对绩效分级行业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未对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


(2)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3)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漆粉刷、护坡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5)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6)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在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且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2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并对绩效分级行业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Ⅲ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6)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在Ⅱ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且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3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I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并对绩效分级行业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Ⅱ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


(3)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两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 联动监督


4.4.1 联防联动


省级预警发布后,我市如在预警范围,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地、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或专项响应方案,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4.2 监督检查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各地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信息报送与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市政府每天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每天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地、各成员单位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市政府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各地可根据辖区内空气质量状况,调整措施,持续有效控制污染形势。


5 总结评估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地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要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于每年4月20日前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并结合各地的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将评估结果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及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地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地、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