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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2020视环会在线会议 聚焦“十四五”期间VOCs排放与治理

来源:yangyt 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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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5年内,VOCs治理行至哪一步?


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


随着末端治理减排潜力逐渐收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该怎么继续打?“在‘十三五’后期及‘十四五’时期,大气污染治理将从PM2.5防治为主逐步转变为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叶院长开宗明义道。


要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攻克VOCs治理难题。VOCs治理包括源头减量、中间控制和末端治理。叶院长强调,要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排放总量下降25%以上。协同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动态化治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才能挖掘更多减排潜力。


这样的论断,源于通过叶院长梳理2019年337个城市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变化数据发现,监管蓝天保卫战已挺进攻坚克难节点,但臭氧仍呈现出抬头趋势。


VOCs治理可谓“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2010年,叶院长将之认定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起点。在此之后,VOCs频频亮相于大气污染防治顶层设计:


2012年强化全面开展重点区域NMVOCs控制;2013年,《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则明确推进VOCs污染治理。


《“十三五”规划纲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9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均明确加快推进VOCs综合治理,尤其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则进一步细化了治理重点目标。


迄今,我国已基本形成由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及标准规范构成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多重困境下寻找破局新法


但事实上,VOCs治理面临的难题还不仅于此。强度大、浓度高及污染物种类繁多,这是业界对于VOCs排放的普遍看法。尤其在非正常工况排放情况下,源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多个领域VOCs还具备无规则、波动性大的特点。


VOCs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工业固定排放源、机动车尾气排放源和日常生活排放源等3大方面。


工业固定源作为主要排放源,约占总排放量的50~55%。而不同行业VOCs排放的环境、排放物质特征及治理技术都不尽相同。2016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从“十二五”时期开始,我国就将VOCs列入重点管控的污染物。


但相关法规2015年才推出,滞后于治理需求。从地方层面来看,缺乏地方性立法规范,导致部分地区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能得心应手。


此外在环保税的征收范围,目前仅苯、甲苯、甲醛、酚类等部分VOCs被列入征税范围。


由于空气环境的特殊性,目前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启用的环境经济政策数量较少,如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目前较多的仍处于试点阶段,而应用在VOCs防治领域的政策更加稀缺。


目前空气质量标准对于管控VOCs特征物种少、管控力度小且对于光化学活性强的VOCs未纳入管控范围。


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尚未出台,物种活性未纳入标准体系,控制思路仍以“有组织排放限值”为主,“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措施性要求为主,部分要求实际执法过程中难以判定。


也正基于此,叶院长建议就“十四五”时期VOCs治理而言,将着重围绕健全管理体系、深化综合治理、实施总量控制三大任务。


因为,不管技术路径、应用模式怎样变,VOCs治理为达到各方面内外均衡的同步优化,除了宏观政策强化外,治理思路方式也需及时聚焦行业变革,从而激发VOCs治理的新动能。